劉韋廷發文表示,趙建銘回台灣之後,面對媒體幾乎什麼都不說,只拿出離婚協議書給媒體看,告訴大家「看第8條」,大部分內容確實都遮住了,但是最重要的第8條保密條款,幾乎完整呈現在大家眼前,「這件事情突然出現一個很有趣的法律問題」。

劉韋廷指出,趙建銘拿這一條出來意思很明顯,是在告訴外界「我為什麼都沒有講話?因為我們有保密協議」,也可能是在提醒陳幸妤,但他「反問趙建銘,那你自己呢?」為了證明對方有保密義務,直接把「保密條款本身」完整拿給媒體看。

他認為這就變成一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問題,「你拿保密條款出來指控別人不保密,結果為了證明有保密條款,自己先把保密條款公開了」,法律上當然不能因此直接說趙建銘一定要賠1億元,因為還要進一步看整份離婚協議如何解釋,且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必須因為違反約定,導致任一方或親屬的隱私受到侵害」。

因此單純公布「有這個條款」,跟公布婚姻生活、財產、子女、感情等具體內容,法院將來怎麼認定,未必相同,即使真的構成違約,約定1億元,也不代表法院最後一定會判1億元,不過劉韋廷認為,這件事情真正有趣的地方,保密條款不是只拘束陳幸妤,「你說她違反保密協議,那你把保密協議拿給全台灣看的時候,你自己有沒有違反?」這個問題,他覺得才是這張離婚協議書曝光之後,最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本文依《新聞倫理政策》《新聞規範》《事實查核政策》採訪撰寫,如有疑問與指教請見《更正政策》

作者簡介

黃詩淳

曾任網路媒體,喜歡發掘社會大小事,擅長內容撰寫,具備社群經營實務經驗,熟悉數位行銷與網路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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