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檢方在柯文哲家中查扣到的A1-37行動硬碟內工作簿檔案,雖為柯文哲製作,但經法院勘驗確認,最後編輯時間均為2024年8月30日搜索日期之前,且檔案內容、存檔者及文件內容,足以認定是柯文哲製作的文件,工作簿檔案除「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外的各編號內容,經傳訊證人並比對後,確認屬實,因工作簿私密性極高,縱使邱佩琳、周芳如、謝明珠等人作證協助柯文哲向金主募款,可能知悉部分募款資訊,認定該「工作簿」確實是柯文哲自行記錄。

合議庭並指出,沈慶京於2022年9月1日下午2時26分49秒,傳送訊息給柯文哲,內容為「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2022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等語,並在訊息後方自稱「小沈」,可證沈慶京對柯文哲自稱為「小沈」,與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下午7時11分40秒,傳送訊息給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也稱沈慶京為「小沈」,另柯、沈的LINE對話,沈也自稱其「小沈」或「威京小沈」,認定柯文哲工作簿上的「2022/11/1小沈1500」的「小沈」,就是指沈慶京。

北院無法認定柯文哲有收沈慶京1500萬元。彭欣偉攝
北院無法認定柯文哲有收沈慶京1500萬元。彭欣偉攝

判決還指出,柯文哲雖在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但記載方式仍非其業務執掌範疇,於執行業務過程不間斷所為的彙整、統計而為職務的紀錄,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的「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的紀錄文書」而具帳冊性質,充其量屬於柯文哲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

然而,柯文哲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確認是否與事實相符,且附加於自白的佐證,也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可信性即可,仍要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的獨立證據,因此,縱使證明該工作簿內容的各筆內容均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仍需要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

合議庭認定,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晚間7時11分40秒,以訊息回復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與黃珊珊於偵查中證述,「…我印象中當時擔任基隆市副市長邱珮琳建議可以找沈慶京募款,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相符,柯文哲是經黃珊珊報告募款委員會當日會議結果後,才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該文意脈絡是指沈慶京已給過款項,不要再找沈募款的意思意,與黃珊珊證述相符。

此外,沈慶京與柯文哲間或民眾黨的金錢往來,有沈慶京指示威京集團員工7人以政治獻金名義給付台灣民眾黨210萬元,被認定是行、收賄犯行,而柯文哲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也可能指的是210萬元,無法認定是指沈慶京確實已經另交付1500萬元。因此。除柯文哲的工作簿紀錄,還缺具備構成交付1500萬元的補強證據,此部分無法證明該,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之前認定有罪部分,也為想像競合一罪關係,因此不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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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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