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張應當於擔任原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註)處長期間,屢屢濫用其機關首長權勢地位,對該處同仁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名譽、心理之嚴重侵害,嗣其上級主管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下稱臺中交通局)局長葉昭甫獲悉後,亦未善盡其督管之職責,容任張應當之不法行為持續發生至少逾2年,致該處之職場工作環境惡化,而嚴重侵害公務員所應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的基本勞動人權;均核有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2月1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葉宜津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張應當於109年6月3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之期間,擔任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處長,竟濫用機關首長之權勢地位,長期對該處至少6名女性同仁為言語及肢體性騷擾,除造成受害女性同仁精神痛苦,更使該處淪為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彈劾案文表示,被彈劾人張應當並常態性對同仁大聲咆哮、動輒以髒話辱罵男性同仁、嚴厲要求同仁須「隨時」回應其LINE通話與訊息,如未回應即辱罵、當眾任意撕摔及丟公文,讓承辦人難堪、對性騷擾不成之女同事秋後算帳,故意挑小毛病公開羞辱、動輒以懲處威脅不配合之同仁,或威脅同仁自請降調、自請處分等,相關作為顯已逾越監督管理所必要之合理範圍,且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等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嚴重損害部屬人格尊嚴及惡化職場工作環境。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葉昭甫身為張應當之直屬上級主管,並早經多名被害同仁向其指訴張應當之相關惡行,卻遲未就張應當所涉「性騷擾」情節,為必要之釐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與補救措施,甚至辯稱「事前不知張應當有性騷擾情事」;而就張應當所涉之「職場霸凌」部分,未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積極妥處,僅口頭提醒注意,後續並未依法通報該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進行調查或管考,容任張應當之違失行為持續發生,致無人敢再出面申訴,凸顯相關職場霸凌申訴機制失靈,並有迴護張應當之嫌。核其所為遲滯處理張應當之違失行為至少逾2年,顯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職責。

彈劾案文表示,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前處長張應當於任職該職務期間,屢屢濫用其機關首長權勢地位,對該處同仁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名譽、心理之嚴重損害,嗣其上級主管即臺中交通局局長葉昭甫獲悉後,亦未善盡其督管之職責,容任張應當之不法行為持續發生至少逾2年,致該處之職場工作環境惡化,而嚴重侵害公務員所應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的基本勞動人權。其等所為,核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7條後段、第25條等規定,違失情節重大,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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