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彈劾案案由指出,本院委員黃國昌等人,有鑑於被彈劾人賴清德總統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經行政院覆議失敗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透過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之方式配合,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布,違憲失職,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賴清德總統提出彈劾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彈劾案文說明,查立法院114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院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後,立法院於114年12月5日投票表決維持原決議,同日咨請總統公布。賴清德總統原應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於十日內公布之,然賴清德總統竟不遵從《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之憲法義務,於114年12月12日主動邀集民進黨立法委員於民進黨中央黨部進行便當會,主導該會議,並於會後宣稱將「採不副署或副署之後不執行,交由行政部門做出最終決斷」。賴清德總統推動主導該違憲行動,在場縱有部分執政黨立法委員反對,賴清德總統仍執意為之,更促使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配合其行動。卓榮泰院長送出不副署簽文後,賴清德總統再於同日以「總統用牋」函文立法院院長,意圖推諉卸責於卓榮泰院長。

彈劾案文指出,中華民國行憲百年來,依《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副署制度旨在制衡總統權力,絕非授予行政部門可逕行否決沒收立法院職權之工具,總統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可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提起覆議,若覆議失敗,則須於收到立法院咨文後十日內公布(《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失敗後公布法律為總統之憲法義務,總統並無任何裁量權,自中華民國行憲以來,亦從未有任何總統曾違反憲法之法律公布義務。縱使總統自己不認同法案內容,也須在憲法、法律所允許之合法方式下為之,賴清德總統卻不依循合法管道,與同黨立法委員、行政院院長以違憲之手段,共同顛覆民主體制與法治國原則,其行為已明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

彈劾案文表示,此情此景,何其相似於一百十年前之中國,時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以「穩定國家、避免內亂」為辭,逐步架空國會,解散政黨、迫害異己,終至廢除選舉、沒收民權。袁世凱最後更以「國情不宜民主」為藉口,自立為帝。歷史早已反覆證明,凡以「國家需要」為名削弱國會者,最終必以「穩定秩序」為由踐踏人民。民主之死,往往不是倒在坦克之下,而是消失在一次又一次「看似合法、實則專斷」的政治奪權之中。

彈劾案文指出,至114年12月19日止,距賴清德總統收到立法院咨請公布114年修正之《財政收支劃分法》,已超過《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所規定之十日,賴清德總統已明確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之憲法義務,構成違憲失職行為。危害國家民主憲政、顛覆國家體制意圖,已昭然若揭。為維護中華民國之憲政體制,反帝制、反獨裁、反專制擴權,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對賴清德總統提出彈劾案。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提議、2/3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進入憲法法庭審理,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後,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簽彈劾案文。莊宗達攝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簽彈劾案文。莊宗達攝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簽彈劾案文。莊宗達攝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簽彈劾案文。莊宗達攝
藍白提案彈劾總統賴清德。邱筠媜攝
藍白提案彈劾總統賴清德。邱筠媜攝

火線話題 | 藍白彈劾總統、行政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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