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共同提出「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包括了10點要旨:
1.憲法就司法院及大法官之組織事項,除自為規定外,明文採憲法委託立法之模式,憲法對此從未保持沉默;立法者依此所制定之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構成憲法權力分立制度之一環,對所有國家權力機制均具絕對拘束力,違反者不僅違法,亦屬違憲。

2.憲法賦權對象為「司法院大法官15人」之整體,其性質應屬合議體;憲法從未賦權於個別或部分大法官。合議體須依法律所定組織形式及法定人數合法成立,始得行使憲法審判權。不符合組成法定前提要件,即不存在法律意義上之審判組織。

3.現行有效之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憲法法庭須由「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低於10人」組成,屬組織建構性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之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於現有大法官僅8人之情形下,憲法法庭無從合法成立,個案審判權即不可能產生。

4.有效法律非經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絕對拘束力。即便該法律成為憲法審查之聲請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或其成員,更無權否認有效法律之效力,否則將使法律效力淪為個案操控之結果,動搖法治國之根基。

5.無論大法官或依法組成之憲法法庭,均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之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之權限;任何試圖以程序概念對抗組織建構性規範之主張,於法理上均無從成立。

6.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即不具審判權;不足法定人數之大法官所作成之判決,無法治癒其自始未合法成立之結構性瑕疵。

7.「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係由5名大法官署名作成,形式上一望即知其不符憲法法庭組成之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之判決。

8.於大法官缺額尚未補足之前,就具急迫性、時限性之特殊案件,現行法律體系中原存有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例外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審判權之法理可能性,惟須受司法自制之限制。此一法理主張並未獲得其餘大法官支持,未能付諸實行。

9.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係源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而非規範層面之法律設計。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而非以違法、違憲方式否定現行法律,另創不具正當性之權力運作模式。

10.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唯一正當且成本最低之路徑,仍在於各憲法機關恪守憲法、遵循有效法律,履行其憲法忠誠義務,而非以違法擴權方式回應憲政困境。

3名大法官的法律意見書要旨。翻攝自「台灣法律人」臉書
3名大法官的法律意見書要旨。翻攝自「台灣法律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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