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署權本來就不是形式性的簽名程序,而是一道刻意設計的權力關卡。憲法也從未規定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必須照單全收。從憲法文義來看,總統「應」公布法律,但「須」經行政院長副署,兩者用語差異,已清楚揭示副署權具有實質決定性。若行政院長在明知法律可能違憲、且執行上將引發制度性災難的情況下仍被迫副署,才是真正破壞權力分立,使行政機關淪為立法機關的橡皮圖章。

在憲法法庭遭癱瘓、缺乏最終憲政裁判者的情況下,行政院選擇不副署,實質上是在為制度「代位止血」,避免具高度違憲疑慮的法律直接進入執行階段。當立法院已全面放棄實質審查功能,重大法案黑箱推進,甚至在三讀前才攤出條文,行政院若仍選擇噤聲,才是真正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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