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訂9種情況設光電設施都要先環評,包括位於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及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達5公頃以上;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5公頃以上;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或面積40公頃以上。
《發展觀光條例》明定,國家級風景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地質法》規定,地質敏感區域,如常山崩、地滑等區域必須依法經過環評後、且須在1公頃以下才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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