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寒冰爆「中國小三不雅照」 曹興誠改自訴再輸!不得抗告
北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 16日裁定駁回聲請
【施養正/綜合報導】名嘴謝寒冰於大罷免期間,爆料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與中國女子的私密照;曹興誠提告違反《個資法 》、《選罷法》、《刑法》等,台北地院裁定不起訴。之後曹興誠聲請再議遭駁回,再向北院聲請提起自訴,但北院16日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不雅照曝光
2025年初,謝寒冰透過節目曝光數張私密照片,指稱曹興誠曾與中國女子發生婚外情,並質疑他擔任立委徐巧芯罷免案領銜人的動機。曹興誠則主張相關照片均為電腦合成的深偽影像,對謝寒冰提出刑事告訴。
全案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諭知不起訴,曹興誠聲請再議,亦遭台灣高檢署駁回,隨後轉向北院聲請准許自訴。
自訴再遭駁回 不得抗告
北院指出,相關照片經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以多個軟體鑑識,其中3張因未包含臉部或無人臉,無法檢測是否使用深偽技術;另3張均未發現深偽。
至於另一張照片,軟體Reality Defender分析雖「有發現深偽」,但軟體Sensity檢測未發現,刑事局、調查局均認定無法判斷是否具有深度偽造,整體而言,難認相關照片是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
北院指出,謝寒冰曾供稱查核照片中女子身分,調查資料也顯示,單姓女子為中國大陸人士,曾於2016年間數度與曹興誠搭乘同班飛機出入香港。謝寒冰據此質疑曹興誠與中國大陸女子過從甚密,以及參與政治活動、擔任罷免案領銜人的動機,並非毫無依據。
北院認為,謝寒冰相關言論涉及罷免案及公共利益,現有證據不足認定構成散布謠言或深偽影像;其於直播使用相關照片,也屬與重大公益及公意形成相關,難認構成違反個資法。
北院指出,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認事採證,沒有違背經驗、論理或證據法則,卷內證據未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很可能獲有罪判決的起訴門檻,因此駁回聲請,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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