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聲光成鄰居惡夢? 男兩度敲牆喊正當防衛 判決曝光
嫌吵持棍敲牆判拘役15天 法院:不能以此作為毀損理由
【記者莊曜聰/嘉義報導】嘉義市一名王姓男子住家就在影城隔壁,他去年11月兩度拿木棍敲擊影城外牆,造成金屬牆面凹陷變形,被業者提告毀損,他出庭時強調是「正當防衛」,因為影城播放電影的音效、震動長期干擾他與母親作息,多次反應未獲改善才會動手,嘉義地院審理後,判處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反映噪音未改善 男敲牆抗議反遭提告
有別於一般電影院設在百貨公司或獨立空間,嘉義市這家影城與兩邊住宅緊鄰,判決指出,王男在去年11月19日及23日,兩度持木棍敲擊影城外牆,造成金屬牆面凹陷變形,業者因此提告,檢方偵結後依毀損罪起訴。
王男出庭時坦承敲擊行為,聲稱影城播放電影時的音效產生低頻共振,對他與家人作息產生嚴重影響,侵害憲法第10條的居住權、第22條的人格權,連他的大腦、頸椎、心臟都出狀況,也提出母親診斷證明、相關論文、報導及警方受理案件證明等資料,多次向相關單位求助未果才動手。
法院不採正當防衛說 判拘役15天緩刑2年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王男提供資料雖能證明王男及家人患病,及主觀上深受噪音困擾、向外求援的過程,但不能作為毀損他人財物的理由,若王男受害屬實,可透過民事訴訟,或持續向環保主管機關檢舉。
法官指出,王男持木棍猛敲影城外牆,無法降低電影音量、阻斷共振或消除噪音,不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審酌他長期不堪影城營業產生干擾,一時情緒激動犯案,犯罪情節及惡性尚非重大,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並宣告緩刑2年,犯案使用之木棍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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