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前被逼填一堆個資「家庭全都露」 她轟公司:根本無視法律
婚姻、薪資全需在面試前填寫
【記者林欣恬/綜合報導】求職連面試還沒開始,就得先交出大量的個人隱私資料?一名網友近日在社群平台發文抱怨,收到一份面試前的調查表,要求填寫的個資項目多到讓她傻眼,直呼這可能是自己收過「收集最多個資的個資表」,質疑企業根本無視法規存在。貼文曝光後引發討論,有人認為公司蒐集資料是為了後續人事安排,也有人力挺求職者,認為面試階段不應要求提供與應徵職務無直接關係的個人資訊。
從原PO曝光的公司人員資料表格式中,包括婚姻、是否領有殘障手冊、是否具原住民身份,且需交代家庭成員的服務機關、職銜,另附含前任職公司的薪資,及兩位前公司主管聯絡資訊。
原PO表示,這份表格並非錄取後才填寫,而是面試前就要求求職者完成並寄回。她認為,許多資料並非面試階段就有必要提供,因此對企業要求感到不滿,質疑資方明知面試階段不應無故蒐集個資,卻透過話術讓求職者覺得非填不可。經過一番猶豫後,因為公司還要求她自備工作設備,讓她最後決定拒絕這份工作機會。
貼文引來不同看法。有網友認為,如果已經正式成為員工,配合公司提供必要資料也無可厚非,尤其若涉及原住民族身分及額外國定假日,公司可能需要掌握相關資訊,以利安排工作。不過,原PO隨即澄清,這份表格是在面試前就要求填寫,並非錄取後的人事資料調查,兩者情況並不相同。
也有網友指出,部分企業或機構的制式履歷表同樣會要求填寫地址、身分證字號及緊急聯絡人等資料。另有人認為,既然欄位標示為「選填」,求職者大可選擇不填;但原PO反駁,所謂選填雖然代表可以不提供,實際上卻可能讓企業藉此認定求職者不配合,從而失去面試機會,因此讓人陷入兩難。
《就業服務法》最高可罰30萬元:求職者有權拒絕
事實上,企業在招募過程中蒐集求職者資料並非完全禁止,但必須符合工作所需及法律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須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同時也應依第8條告知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及對象等事項。即使求職者簽署個資同意書,也不代表企業可以無限制蒐集資料,若內容明顯超出工作所需,仍可能涉及違法。
此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明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的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也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隱私資料涵蓋生理資訊、心理資訊及個人生活資訊等範圍,例如婚姻、家庭、懷孕計畫、宗教信仰等,若與職務沒有正當合理關聯,企業就不應任意要求提供。違反相關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求職者如何自保,若遇到面試表格要求填寫與工作無關的個人隱私,可以選擇拒絕、留白,並向企業詢問蒐集目的及法律依據;若已提供資料,後續也可依個資法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要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
若懷疑企業違法蒐集隱私資料,建議保留徵才資訊、面試表格、電子郵件及對話紀錄,並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求職者有權讓企業了解自己的工作能力與經歷,但不代表必須交出與工作無關的私人生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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