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游男的母親因涉嫌協助游男逃匿,且於游男偷渡後不久即離境迄今未返國,經檢察官認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且已逃匿而發布通緝。
桃園地檢署表示,律師游光德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案件,前年10月25日由檢察官起訴移審時命其具保250萬元,並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嗣後桃園地院裁定對游男實施科技監控,命其自今年2月11日起配戴電子手環,且應於每週一至五早上8時至10時間,持監控手機自拍後傳送至科控中心,完成電子報到。
今年3月22日下午5時45分,桃園地院接獲科控中心來電通知,游男於下午4時許觸發手環拆卸之警報,且經聯絡無著,嗣後監控手環雖於系統重置後恢復正常訊號發報,然仍屬失聯狀態。翌日上午10時30分桃園地院接獲科控中心通知確認游光德手環斷訊、監控手機亦關機,研判已逃亡。3月24日因尚未尋獲游男,經地院依法踐行通知具保人之程序,並裁定沒收保證金後,對游男發布通緝。再依職權告發游男涉犯刑法第161條之1棄保潛逃罪。
案發後,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對該案極為重視,立即指派檢察官黃世維指揮臺北市警局、刑事局、桃園警分局、海巡署偵防分署臺北、桃園、臺南、北門、澎湖及偵防查緝隊組成專案小組儘速偵辦。
經專案小組後續積極追查與縝密蒐證,查悉係陳姓男子(31歲)以收取7萬5,000元報酬與游光德謀議掩飾逃亡計畫,由陳男於3月22日駕駛租賃小客車至臺南市永康區家樂福地下停車場與游會合,游於車內強行鬆脫電子手環後,改交由陳男載運離開北上返回桃園,再等待電子手環、手機電力耗盡失去訊號,始將裝有該電子手環等物之紙袋丟棄湮滅,藉此製造游男向北移動之軌跡假象,使游得以順利隱避爭取脫逃時間。
而游男已先行透過管道聯繫以王姓男子(71歲)為首之偷渡集團,由王男夥同呂姓男子(52歲)以25萬元代價安排偷渡事宜,即於同日下午搭乘郭姓偷渡集團成員(42歲)所駕駛計程車載往臺南市安平樹屋周圍岸際,再由集團成員王男(另案通緝)駕駛無籍舢舨將連同游男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共5名偷渡客載運至海上,轉搭吳姓偷渡集團成員(50歲)所安排,由另名郭姓集團成員(58歲)駕駛之「明豐168號」休閒娛樂海釣船,再轉航向澎湖海域接駁不詳之中國籍漁船偷渡出境。
專案小組在今年3月31日拘提負責應接游光德偷渡的陳男到案,再陸續於4月8日、4月9日拘提郭、吳等人到案,嗣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中郭男駕駛載運偷渡之船隻,業經檢察官實施偵查中變價拍賣,並拍得93萬元。
桃園地檢署認王姓偷渡集團成員等5人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藏匿人犯等罪嫌;陳姓男子涉犯隱匿人犯等罪嫌,而於今天提起公訴移審,並考量王男等人所為嚴重破壞我國司法查緝與科技監控機制,對國家治安與司法正義造成重大危害,向法院分別具體求處3年至8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
桃園地檢署強調,司法公信力不容挑戰,協助刑事被告逃匿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更將面臨嚴厲之法律制裁,任何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警將持續強力掃蕩任何企圖挑戰公權力之不法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呼籲社會大眾,若有發現任何不法情事或逃犯行蹤,請勇於向檢警機關檢舉,共同守護社會治安與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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