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婦人2022年5月17日騎機車載女兒行經彰化縣1處由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養護的道路,因路面有1個長80公分、寬60公分、深4公分的坑洞,陳婦煞車不及壓到坑洞摔倒,造成她頭部外傷腦出血、右側顏面骨骨折、右側外傷性視神經病變併視神經萎縮已完全無光感、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等傷害。

陳婦認為公路單位未善盡養護之責,要求賠償遭到拒絕,於是向台中地院訴請國賠,向公路單位求償包括勞動能力減損188萬、慰撫金80萬元及相關醫療看護費用,合計共323萬餘元。

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抗辯稱,該路段已依規定於同年5月9日、5月16日完成每周一次的日間巡查,事故發生前未接獲該路段坑洞通報,應是巡查後至事故發生前形成,屬突然性、不可抗力之外來偶發事故,並非欠缺管理維護;另外,陳婦並無機車駕照,仍於雨天騎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也有過失。

法官查出事故發生前該路段連續下雨多日,廠商曾於案發前1天即5月16日發現路面鋪面局部呈沉陷現象,但判斷屬於「可目視察覺,輕度影響行車品質」等級,養護措施為「可暫不處理」,導致該沉陷情形因連續下雨而於5月17日產生坑洞,顯見公路單位未善盡養護、巡查及檢測之義務,管理顯有欠缺。

至於公路單位指稱陳婦沒有駕照,法官認為,該坑洞因下雨被雨水填滿覆蓋,外觀難以察覺,難認陳婦有何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且中南部公共交通運輸不便,家長多自行開車或騎機車接送孩童,陳婦雖無駕照,但自陳接送小孩已騎乘機車數十年,自具有相當的道路駕駛技術及經驗,難以認定陳婦單純未考取駕駛執照之違規行為,與該損害發生有何因果關係。

一審判決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應賠償陳婦311萬餘元,該工程分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見解與一審類似,駁回上訴,仍判賠311萬餘元。全案尚未定讞,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台中地院。資料照
台中地院。資料照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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