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油風暴|中檢抗告成功 中聯廠長陳明榮交保發回地院更裁|壹蘋新聞網

致癌油風暴|中檢抗告成功 中聯廠長陳明榮交保發回地院更裁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中聯油脂涉隱匿致癌物,本月22日將中聯廠長陳明榮聲押禁見,但法官認為檢方未充分證明陳屬於「食品業者」,裁定加保100萬元並限制住居,檢方當庭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陳明榮是中聯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也是該公司食安小組負責人,案發前涉與相關人員隱匿案情,認為檢方抗告有理由,今(31日)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中地院更裁。
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交保生變,台中高分院今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院更裁。民眾提供
中聯油脂廠長陳明榮交保生變,台中高分院今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院更裁。民眾提供

台中地檢署本月22日第二波搜索中聯,認定陳涉與余凌冲共同隱匿油品檢驗結果,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聲請將陳明榮羈押禁見。台中地院法官認檢方未就陳是否為「食品業者」充分舉證,且陳涉案為2年以下之罪,裁定加保1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檢方不服當庭抗告。

台中高分院表示,本院審理後認檢察官抗告有理由,乃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中地院」,有兩大理由:一、陳姓被告為中聯公司之煉油廠長,為中聯公司產出食品產線最高管理者,且為該公司之「管理代表/食品安全小組負責人」,客觀上對該公司生產油品之品質、食安,當有監測、管理之義務及權限,原裁定認檢察官就被告是否屬於食安法規定的「食品業者」未盡舉證義務,難認完備。

二、依卷內之證據資料所示,陳姓被告於案發前即與相關人員有隱匿案情之共識,確有勾串、滅證之高度可能性;且本案另涉及具有利害關係之其他業者,相關共犯及證人人數非少,其等涉案情節尚欠明朗。原裁定認定被告並無滅證、勾串證人之虞,亦有再斟酌之餘地。

中聯油脂公司出產大豆沙拉油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台中地檢署本月9日首度搜索中聯,認定總經理余凌冲涉嫌隱匿油品檢驗結果,檢方也是第一次聲押不成,後抗告成功,經台中地院重新裁定將余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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