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女子育有2名子女,其中9歲男童是吳女與第一任配偶所生,8個月的女兒則是與當時的第二任丈夫劉姓男子婚後所生。2025年2月間,吳女與劉男談論離婚與監護議題,心情低落。

同年4月兒童節連假期間,劉男讓男童、女童到祖父母家小住,未讓吳女將兒女帶回住處。4月6日晚間8時許,連假結束,吳女前往劉家帶小孩,但劉男及其家人只同意讓她帶回兒子,不能帶走女兒。吳女不滿劉男及其家人舉動,萬念俱灰下萌生攜兒女自殺同死之念頭。

同月7日上午6時許,吳女趁兒子熟睡之際,以枕頭悶住兒子口鼻致死;再前往保母住處藉故帶走女兒,返家後再以同樣手法悶死女兒。吳女隨後即持水果刀割頸、割腕並刺入自身左胸尋短。

同日下午,劉男趕回住處,發現男童及自己的親生女兒已明顯死亡,吳女尚有氣息,經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吳女過去無身心疾病就醫紀錄,犯案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有喪失或顯著減低之情形,且她僅因,不適用刑法第19條免刑或減刑之規定;另外,吳女僅因自身情感痛苦及為報復劉男其家人,就剝奪2個孩子的生命,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均無法依刑法第19條、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吳女身為母親,負有保護兒女之義務,竟侵害2個孩子的生命法益,自殺獲救後餘生須日夜面對親手奪取兒女生命之悔恨,經考量社會復歸之可能,若藉由監禁輔以諮商輔導應能導正偏差認知及行為,尚無與社會永久或長期隔絕之必要,殺害兒子、女兒分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將她判刑19年、18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可上訴。

作者簡介

鮮明

曾先後任職3家平面媒體,跑過許多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擅長處理讀者投訴、爆料案件,挖掘網路熱門議題,樂於踢爆社會的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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