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3月26日楊姓女子駕駛愛車前往高雄苓雅區一家星巴克消費,並將車輛停在咖啡店附設的免費停車場,準備離開時卻發現左霧燈、水箱護罩、引擎蓋及兩側車門多處板金受損,烤漆布滿米粒大的磕碰痕跡。

楊女查看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園藝社人員正在除草,除草機不斷傳出聲響,還看到一顆大石子直接飛濺砸中車身、反彈敲擊擋風玻璃的「砰」、「砰」聲響。

楊女向業者求償遭拒,於是告上法院。星巴克稱,停車場設有「本場僅供停車,不負保管之責」的免責定型化契約告示,且車停室外本就有被外力接觸的風險,一審簡易庭採信業者說法,判楊女敗訴。

楊女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星巴克提供免費停車場屬於吸引消費的延伸服務,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除草作業極易導致石子噴濺,屬於大眾常識的危險行為,星巴克在除草前卻未設立任何警告標示,管理明顯有一般過失,而場內「不負保管責任」的公告,並不能免除業者的環境管理維護義務。

法官認為,楊女請求的修車費2萬6千元、7天代步費1萬500元、人工洗車費1000元均屬合理,並依消保法第51條加碼判處0.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萬8千餘元,逆轉改判星巴克共需給付5萬6千餘元,全案定讞。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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