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被害少女當時年僅17歲,因積欠友人6000元急需用錢,朱男知曉後便主動聯繫少女,要求簽下票面2萬元本票作為借款1萬元擔保,並預先扣除2000元利息,導致少女最終僅實際拿到8000元,實質週利率高達25%。
隔天朱男再以通訊軟體邀約少女外出,將她載往宜蘭一間汽車旅館,雖少女在旅館內多次明確表示「不要」,並以手推拒朱男,不過仍遭朱男性侵得逞;少女返家後情緒崩潰,晚間11時許從7樓墜落,造成腰椎、胸椎、骨盆及雙腳等多處骨折,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後幸運保住性命。
法院審理期間,朱男一再辯稱雙方為合意性交、少女未明確反抗,退房時未也向旅館人員求救等說法,但法官認為性自主權應建立在明確同意基礎,「說不就是不」、「只有明確同意才是同意」,不能因被害人未立即求助或事後反應不同,即推論性交出於自願。
另外,法院也指出,朱男利用借貸關係及身分優勢,傳送「講的話要做到,人找不到我是會黑白想,不要來拼我」等語音訊息,使少女因擔心遭報復、家人得知借款而不敢反抗,因此依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重利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6年徒刑,至於故意對少年犯重利罪部分則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考量朱男至今都未取得被害人原諒,且現在還被通緝中,因此判定原審量刑應屬適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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