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是否延押,檢察官主張劉彩萱、劉若琳姊妹的羈押原因,仍有羈押的必要,請法官裁定續押,劉氏姊妹對是否延押沒意見,律師們也表示請法官依法審酌。由於2姊妹的押期屆滿日是6月23日,尚未到期,法官並未當庭裁定。
全案緣於2023年8月間,保母劉彩萱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卻於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連續115天的日子裡,與同為保母的妹妹劉若琳凌虐剴剴,不僅將剴剴綑綁置於桶內,還強迫剴剴裸身躺地、罰站並餵食隔夜飯,造成剴剴受有42處虐待型傷勢慘死。
一審由北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分別判處劉彩萱、劉若琳無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劉氏姊妹不服原審判決,均上訴至二審。2人認為,原審合議庭指揮訴訟程序不公、程序違反法令,國民法官亦受媒體報導影響產生偏見,進而作出偏頗的判決結果。
劉彩萱律師指出,原審未審究劉女在剴剴死前一天還幫他餵奶,並在剴剴身體發生狀況時主動報警,而劉女也否認餵食剴剴燒焦物或造成其生殖器上的傷勢。律師強調,剴剴的特殊行為與劉女的困境有關,其動機屬於長期不良互動「惡性循環下的失控」,並非一時的「以虐取樂」。
劉彩萱律師表示,原審國民法官庭指揮訴訟程序亦違背法令,包括證人出庭作證時沒有遮蔽措施,法官以新聞內容提供錯誤訊息給證人,檢察官甚至引用起訴未提及的報導內容加以訊問。此外,國民法官庭也已失去中立,量刑部分未考量劉女沒前科、曾求救等事實,量處刑度有所不當。
不過,二審最後仍維持原判,目前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劉若琳則採無罪答辯。其律師認為,劉女沒有綑綁剴剴,事實認定也違反倫理及經驗法則,檢方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致使國民法官產生偏見而影響判決結果。另外,原審就妹妹部分求刑16年至18年,判決18年已達上限,檢方卻未提出新事實、新證據即上訴二審,是濫權上訴。
對劉彩萱、劉若琳刑期,剴剴家屬的律師認為,請求法官考量2人犯罪手段屬暴力、反覆及長期性虐待,不應設定刑度上限,建請法官撤銷原判決量刑,加重刑度,不過,二審仍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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