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病情很「母湯」 各人造業各人擔
對於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狀況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律師林鳳秋指出,洩漏病人病情、健康資訊,應依行為主體不同而有不同的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師是受《醫療法》、《醫師法》、《刑法》316條嚴格規範(行政罰鍰、刑事責任及懲戒),醫師個人若違反有行政罰及懲戒,可處5萬至2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停業、廢止開業執照;刑事(告訴乃論)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醫療機構可處行政罰5萬至2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停業、廢止開業執照。
其次,任何人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狀況,會受《個資法》第6條、第41條規範,最重可判5年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罰金,且都可能要負民事侵害隱私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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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病情免責「有例外」 公共利益衡量是關鍵
不過,揭露病人病情也有例外的情形,林鳳秋指出,主要為《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6款(尤以「當事人自行公開」及「當事人書面同意」最為相關),以及《醫療法》、《刑法》「無故」要件下的正當事由,而揭露病人病情須有比例原則的拘束,限於必要的最小範圍,至於核心醫療隱私(具體診斷、病歷、檢查結果),則非經病人本人有效同意或法定事由,仍不得揭露,這是底線。不過,「公共利益」的考量並非《個資法》第6條的獨立例外款,僅在違法性的利益衡量中發生作用。
林鳳秋最後強調,法規對一般人與公眾人物形式上一體適用,差異在於違法性與利益衡量層次,公眾人物就涉及公共事務適格性的事項,隱私期待相對降低,且當事人主動投入公共爭議者,相對人的回應性陳述較易具正當事由,但與公共事務無關的純私密醫療細節,公眾人物仍受到保護,也就是說,公眾人物的健康狀況、病情等隱私,仍不得任意或擅自被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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