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台北地院法官的律師郭登富表示,根據媒體報導,馬英九基金會對蕭旭岑、王光慈提告的罪名為侵占(應為普通侵占罪)、背信,《刑法》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342條背信罪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郭登富強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普通侵占、背信2罪經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但第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判決時,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也就是說,侵占與背信2罪原則上不得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就會定讞,除非一審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後,二審撤銷改判「有罪」,為保障被告的訴訟權益,被告可依法再上訴到第三審。
郭登富分析,根據以往實務經驗,一般侵占、背信案件若沒有特殊狀況,通常自提告到檢方起訴、一、二審判決定讞的時間約1年左右,也就是說,蕭旭岑說若有任何不法就辭去國民黨副主席職務,未來是否如他所說問心無愧?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爐且定讞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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