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總隊指出,王員身為訓練機機長,理應嚴守紀律、完備訓練計畫與掌握各項風險因素,以確保機組人員生命及國家高價裝備安全,但他卻罔顧飛行紀律與安全,除違規搭載共勤機關人員實施緊急科目訓練,未回應副駕駛建議,終致飛機失控嚴重毀損。
同時,造成空勤總隊飛機修復約需新台幣3億2400萬元的重大損失,遑論嚴重危害機組人員生命安全。
空勤總隊表示,NA-103事故案的肇因,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完成調查並公布正式報告,其調查結論具專業性與公信力,已依循調查結果辦理後續飛安改善作為。
相關調查結論提到,「事故機正駕駛對尾旋翼失效之特性及完整操作程序認知不足,於執行尾旋翼失效操作時,未遵守操作程序且未把握操作要領,於執行課目過程中未將雙腳置於方向操控舵板上,致使執行該課目航機右偏時,於失去水平狀態下,未能即時改正,造成主旋翼打擊道面而失控墜毀」。
空勤總隊認為,報載稱王員是依長官職權命令操作緊急課目訓練,實為以偏概全,實施緊急課目訓練仍須遵循飛行教範,就不得實機操作部分予以排除。王員重大違失行為已構成「怠忽職守」,嚴重影響飛行紀律及任務執行,便依規定予以2大過免職處分,屬依法行政且符合比例原則。
針對更一審法官判決認為「管理缺失、一味卸責」,空勤總隊回應,無法認同此見解,並強調飛行訓練雖具風險,但飛行員個人的違規操作與專業判斷錯誤為事故主因;為導正飛行紀律,避免「發生事故卻無須負責」的負面效應蔓延,將備妥事證提起上訴,以正視聽。
空勤總隊強調,單位擔負國家救災、救難勤務,每一位飛行員、每一架直升機皆為珍貴的國家救難資本(產)。對於飛行員重大過失,堅持「飛安零容忍」原則,絕不因行政訴訟結果而動搖維護飛安及紀律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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