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士檢指出,孫安佐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持有具殺傷力槍枝、20條之一第4項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等罪嫌重大,向法聲押禁見獲准,而該條例第7條第1項明定刑度為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新金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另20-1條第4項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百萬元罰金。
士院雖裁定羈押,但認定孫安佐涉犯地的法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的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獵槍罪,刑度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認定罪名相同。
律師廖芳萱表示,士檢與士院在刑度最重的罪名認定上雖有不同,因目前還在案件偵辦初期,孫安佐最後是否會被認定檢方聲押或法院裁押的認定罪嫌而成罪,還要經過檢方偵結、(倘若起訴)法院審理等相關的法定程序,更要有嚴密的鑑識,若被鑑定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的非法槍枝及武器,且有殺傷力,才可能依該條例規定判刑,倘若成罪,孫安佐最重確實可判到10年或無期徒刑的重刑,未來法院如何判,靜待觀察。
此外,警方在孫安佐住處搜到噴火槍裝置、改造模擬槍、散彈槍等,根據目前觀察到的客觀事實,孫安佐在家改裝的可能性極高,未來倘若這些槍械被鑑定有殺傷力,身為父母的的孫鵬狄鶯會有被牽連而負刑責嗎?根據孫安佐的經紀人聲明指出,他與孫安佐父母只知道玩槍是孫安佐的興趣,「一直以為是生存遊戲的玩具,並不知情有改裝,這是事實。我有開玩具槍工廠嗎?你覺得如果他的家人如果知道, 我們不會制止他嗎?..」
對此,廖芳萱認為,孫安佐的父母若不知情,就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除非有相當證據證明其父母知道孫安佐改造有殺傷力的違法槍枝或武器,這些都必須由檢警深入調查才能確認。
報你知:孫安佐這原因被戴上腳鐐
另外,根據孫安佐被押解到囚車的畫面,他的腳上罕見地戴上腳鐐,對此,士林地院表示,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除了使用手銬外,並合併使用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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