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8月起至2024年4月間,李男將偷拍設備放在公事包內,再趁女學生不注意時,刻意將公事包伸向裙底,以低角度朝上偷拍大腿內側、裙底及內褲等私密部位。

2024年4月16日校方教官接獲學生通報,指稱有可疑男子在校園附近徘徊,教官立即尾隨觀察,李男見行跡敗露,當場逃逸,還把偷拍設備丟進草叢企圖滅證。警方獲報後循線追查,當晚前往李男住處搜索,查扣手機、硬碟、公事包及偷拍器材,並在儲存裝置中發現大量偷拍影像,估算至少有86位女學生受害。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並賠錢與3位出面指認的女學生家長達成和解,被害人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依27個偷拍犯行,分別判處7月至1年4月不等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及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針對另59個偷拍案雖然都是穿著高中職制服的女學生,但因無法辨識姓名、年級及身分,檢方也無法證明她們在遭偷拍時均未滿18歲,法官因此依法只能認定為成年人。而這部分行為已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範圍,而是涉及《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由於該罪屬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但卷內並沒有任何被偷拍女子提出合法告訴,因此依法判決這59件偷拍犯行均不受理。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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