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本月5日提準抗告指出,辜淑雯的8人均否認犯行,審酌全案參與洗錢的共犯人數眾多,尚有共犯在逃且遭通緝,且為跨國性的龐大犯罪結構,集團內部上下之間具有支配從屬關係,倘若被告等人具保在外,極易遭受犯罪組織上層人員或在逃共犯唆使,進而改變供述或證詞,不利於將來審判程序交互詰問進行,進而有勾串共犯之虞。
此外,太子集團洗錢金額高達上百億元,嚴重危害我國金融秩序及國際形象,被告等人經手洗錢的現金、豪車、豪宅、虛擬貨幣等財物,價值自數千萬乃至上億元,為社會輿論矚目,原處分命被告等人所提出僅50萬元至500萬元保證金,顯不成比例,縱搭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羈押措施,仍不足以擔保被告等人逃亡及勾串之風險,有羈押必要。
北院合議庭指出,原處分認被告王昱棠等8人所涉起訴書記載的犯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王男等8人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考量其等生活狀況及本案訴訟進度,認尚無羈押必要,因此諭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電子監控及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
合議庭受理準抗告後,經調取全案卷證核閱並評議後認為,原處分法官以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雖重大,且具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乃各對被告王昱棠等8人作成前揭具保等處分以替代羈押,已詳細敘明何以作此等判斷的相當理由,其判斷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濫用裁量權限,自應予以維持,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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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團9核心幹部全部交保 北檢傍晚提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