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男7日當晚從位於台南仁德區的台鐵中洲車站上車,搭乘3258區間車上行,經過兩站、12分鐘車程到達台南站,他離站後才發現忘了拿手提袋,回頭向台南站服務人員求助,但列車已經離站,台鐵人員通報車長察看,尋獲胡男遺失手提袋,送到新營站交付,站務人員會同鐵路警察清點,發現竟有400萬元之多。

胡男透過台籍姐夫表示自己將在8日晚間到新營站領回,並解釋是做石材買賣才身懷鉅款,但警方發現紙鈔新舊不一,收束方式也非金融機構的標準模式,加上查訪後證實胡男僅是月薪3萬多元的外籍移工,對於鉅款來源存疑,不排除與詐騙或地下匯兌等有關,在仲介公司協助下,請胡男就近到鐵警嘉義派出所說明。

胡男原本對鉅款來源說法保留,後來發現沒法拿回這筆現金,才向警方吐露,自己來台工作,存錢想在老家購買房地產,但礙於現金不夠,就先向姐夫借錢,這筆400萬元則是他10多年來積攢下來的存款,其他則是他向友人商借,要先湊來還給姐夫,後來又改口是要湊錢給姐夫發薪水,但忘了帶下車才鬧出這場風波。

胡男搭區間車在台南站下車,竟把裝有400萬的手袋忘在列車上。資照 莊曜聰攝
胡男搭區間車在台南站下車,竟把裝有400萬的手袋忘在列車上。資照 莊曜聰攝

鐵路警察高雄分局進行比對、查證,尚有諸多細節待釐清,包括「姐夫」與胡男其實沒有親戚關係,只是剛好娶了越籍外配,又與胡男熟識才這麼稱呼,兩人對款項說法也有出入,全案報請南檢檢察官調查偵辦。

檢察官調閱監視器、臺鐵搭乘紀錄,並進行金流分析,指揮警方於114年5月28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永康區某小吃部搜索,查出潘黎(越南籍)自112年2月至114年5月間,透過實體或網路接受有將新臺幣兌換為越南盾需求之在臺越南籍人士委託並洽談兌換金額與匯率後,即由被告潘黎或胡男通知在越南方面,將越南盾金額匯入委託人所指定之越南國內銀行帳戶,委託人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新臺幣予被告潘黎、胡或小吃部員工潘莊女,並收取手續費。並另查獲被告台籍丈夫蔡男、制女(原越南籍已歸化)夫婦亦非法從事國內外地下匯兌。

檢方指出,本案是越南籍人士為在臺灣的同鄉提供匯兌服務,賺取匯差及每筆新臺幣50至300元(最常見為100元)不等手續費,屬違反銀行法之非法國內外地下匯兌,其匯兌次數總計至少924次(191+723+10),總金額至少新臺幣2億3,038萬4,862元(703萬3,440+2億2,226萬2,652+108萬8,770),影響及破壞我國金融管理及秩序。而扣案之新臺幣400萬元是潘黎已完成委託人之委託,匯款越南盾至委託人指定之越南國內帳戶,由胡男收取新臺幣400萬元欲攜回小吃店交付予被告潘黎,供犯罪所用之物,並請法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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