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本案係偵辦吳姓、蕭姓業者(另案提起公訴)申請毗連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擴廠使用行求賄賂時任桃園市經發局副局長一案,發現桃園市經發局工業行政科施姓科長(46歲)及秦姓約僱助理(女,65歲)涉嫌向代辦業者收賄。

案經桃園地檢署肅貪專組檢察官塗又臻指揮廉政署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溯源偵辦,經縝密蒐證,於去年10月28日發動搜索15處,並通知被告施、秦等 13人到案,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秦女獲准,施男則諭知10萬具保。

桃園地檢署指出,施、秦任職於桃園市經發局工業行政科科長及約僱助理期間,職掌工廠登記、變更及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業務,因吳姓(女,64歲)、呂姓(女,54歲)2名代辦業者為求加速其等所申請相關案件之行政流程或使案件順利通過,即自107年起透過前經發局退休人員張姓女子(61歲)引薦或直接聯繫,共同向承辦人員秦女長期行賄。

秦女收受賄賂後,即利用職務便利,分別以提供補正時間、優先辦理會勘、協助函詢經濟部使變更計畫順利通過,或指導業者儘速繳納罰單以加快後續行政流程之方式,優先或協助辦理2名代辦業者所申請之毗連土地案共10件,總計以此方式收賄金額達270萬6,000元。

另施姓科長於112年間向一家牧場公司推薦吳姓女業者代辦毗連申請案,因審查過程期間,協助修訂「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2點第3款之但書,增加「但二廠屬關係企業,或以承租超過五年以上且屬上下由供應鍊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使該案案件得以通過毗連申請案,吳女為表感謝而於112年12月、113 年4月間,分別交付100萬元予施姓科長。

桃園地檢署認為施姓科長、秦姓女約僱助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吳姓、呂姓2名女代辦業者及張姓退休人員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於今日偵結移審提起公訴,並審酌上開5人均坦承犯行,且施、秦已分別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爰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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