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竹君、檢察官嚴維德指揮廉政署去年11月底發動搜索,陸續傳喚被告蔣福山、張財華及洪姓社區協會會計證人等5人到案。

檢方查出,114年4月15日及同年4月17日上午,蔣等人先後前往某公司,以里長身分假藉環境污染、空氣品質等事由,出言恫嚇公司人員,並揚言動員聯合稽查,致公司人員心生畏懼。同年4月17日下午某時,在維新里里長辦公室內,蔣以激烈言詞恫嚇某公司員工,張、洪亦從旁附和,明示、暗示若未配合捐款,恐遭查報、稽查或陳情抗議,藉此迫使該員工回報公司高層捐款款項10-50萬元。某公司高層因畏懼遭受不利對待,遂決議於114年4月30日交付現金5萬元予文興宮,由洪收受,被告等人因而以藉勢勒索之方式取得該筆款項。

檢方認定蔣福山、張財華、洪姓會計等3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刑法恐嚇取財等罪嫌,全案並於近日偵結起訴。

蔣、張於移審後,法官於1/22諭知分別交保30萬、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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