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女建商長期提供歐陽榕經濟上協助,不過歐陽榕個人事業經營不善而欠債,且曾寫投資計劃向盧女借錢遭到拒絕,因此心生歹念犯案。高雄地檢署偵辦認為,歐陽榕犯案手段殘忍,擄人後又剝奪被害人生命並且予以分屍,向法官求處死刑。

法院審判時,歐陽榕始終否認殺人,還稱盧女是在自家浴室滑倒,後來發現沒了氣才把她肢解,並裝進大塑膠袋中,再丟入垃圾車與山區。

歐陽榕雖持續透過司法管道提出救濟主張,堅持證據不全且存在瑕疵,質疑法官以「不詳方式殺人」對他量刑,不過法院認為他於案發當下和後續說法有出入,雖無法認定犯罪方式與殺人起因,但死者屍體遭到肢解並棄屍,正是歐陽榕造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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