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林顥倫是在2013年元旦調任士檢書記官,他於2021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0日間調至贓物庫,負責收受'保管、拍賣、發還及銷毀扣案證物,期間竟趁職務機會,將應沒收或銷毀的筆電、手機、記憶卡、針孔攝影機等扣案證物占為己有,並利用公務電腦將扣案的影像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內供己觀賞。檢方認定,林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以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林顥倫的律師雖稱,扣案物品屬私人財物,國家只是暫時保管,不應被認定是「公有財物」,林男沒有侵占犯意,但檢方認為,扣案物已由檢方依法處分銷毀,屬司法公權力管理範圍,檢方有責任防止扣案物外流到市面,尤其是妨害秘密的影像,被害人或民眾也不願看到相關影像外流造成二次傷害。至於妨害電腦使用部分,檢方主張,法律保護的法益「電磁紀錄本身」非設備所有權,律師則認為,扣案物非公物,該罪立法基於資通安全,林男並未釀資安危害,不應成罪。
士院則認定,林顥倫的行為確實觸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審酌後判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另3次無故取得公務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則判8月,共應執行5年徒刑。
林顥倫之前被控在工作場所偷拍女子部分,士林地院一審認定21名被害女子,其中有有2人撤告,因此認定19人受害,林男也坦承犯行,法官考量林犯案時間長達3年,被害人多達19人(2被害人撤告),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個資法》等罪重判林男4年,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8月。
全案上訴後,高院以林顥倫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去年3改判他3年6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1年,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他另因偷拍案被送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也判他撤職,停止任用4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