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陳姓男子(47歲)與妻子育有1名2歲女兒,去年8月下旬,夫妻倆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鬧離婚,未料陳男趁妻子外出上班時,將幼女帶回宜蘭老家;妻子下班發現女兒不見了,一度前往宜蘭找人,但未有所獲,遂向警方報案協尋,進而追查出上情。

桃園地院認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雖在法律上享有親權,但一方對於未滿7歲之子女,縱未施以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然而意圖使脫離他方親權之行使,而未經他方同意,擅自予以片面阻隔他方之探視或監護,專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之下,顯已以自己之行為,侵害他方監督權之行使,並使未成年子女無從獲得雙親照顧扶養及身心正常發展,自應令該擅權者,負相當之罪責。

桃園地院審酌陳男不顧妻子之意願,將女兒帶至宜蘭父母住處後,遲遲不送回,致使妻子無法行使對於女兒之監督權,且逕將年幼極需母親照顧之幼女帶離原受照護之環境,致女兒脫離主要照顧者而須適應照護環境變動,不利成長,影響雙方及親子關係之和諧圓滿,所為非是;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略誘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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