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叢安過去曾有殺人等案前科,並經法院判處17年徒刑確定,於去年10月14日假釋出監。然而,卻因經濟困窘、求職困難,竟於今年9月8日晚間隨機再犯,伺機於新北市一處社區5樓閒晃,並恰巧遇到一名返家的陳姓律師,心生強盜歹念。
李叢安見有機可趁,隨手掏出開山刀便抵住陳男腹部;陳男為了搶刀,也與李男互相拉扯,因此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約3公分、額頭撕裂傷約5公分傷勢。眼看陳男氣力放盡,李男出言向陳男索討1萬元金額,最後在對方表明沒錢後作罷逃逸。
警方獲報後迅速到場,循線逮到人並依法送辦。案經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根據傷勢與被害人供述,認為李男並無殺人或傷害犯意,依加重強盜未遂罪嫌提起公訴。
全案進入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參閱陳男的傷勢照片、社區監視錄影畫面等資料,認定本案客觀事證明確;另審酌李叢安不思尋正當途徑獲取錢財,反趁被害人獨自返家之際,持刀對被害人強盜財物,不僅使被害人因而掛彩,更在精神上飽受驚嚇。
法官認為,李叢安因假釋出監求職困難,適逢親屬因病需錢花費而犯行,犯後深具悔意,並獲陳男當庭原諒;兼衡李男自陳高中肄業、已婚,案發時從事粗工,月收入約2萬元,須撫養父親、岳父等情狀,一審依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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