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吳姓男子(39歲)今年1月9日下午2時許,騎機車在八卦路與八德路時,與林姓男子駕駛之車輛,產生行車糾紛等,吳男氣憤之下便騎到轎車右側,對駕駛座的林男怒喊「幹你娘」後離去。
林男被嚇了一跳,覺得在大馬路上被幹礁,因不堪其辱,氣憤的帶著車上的行車記錄器,到鄰近派出所報案提告。
吳男事後接獲檢警傳喚,對於此事坦承不諱,因此檢方對其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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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吳男已經是快40歲的成年人,遇事卻未理性處理,當眾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且犯後又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因此處以上訴判決,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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