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陳姓男子的父親,2012年凌晨3時3分死亡,陳男得知後當天11時許,拿著相關資料到銀行領出父親僅剩的存款9萬6000元,事後其胞姊發現索討,陳男還宣稱遭他人領走,並未交出相關款項,姊姊一氣之下向法院提告,打算討回這筆父親的遺產。
審判時陳男向法官表示,這些錢都是用來付父親生前的醫療費用,以及死後的喪葬費用等。但其母親卻打臉陳男說法,表示相關費用都由她來付清,陳男並未出到任何一毛錢,因此法官認為陳男說法不足以採信。
法官認為,陳男竟為了貪圖利益,任意持相關資料偽造文書,提領相關繼承人的共有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足以生損害相關繼承人權益,犯後仍執狡辯之詞,且未自省錯誤,因此處以上訴徒刑,可上訴。
法官也准於被告易科罰金,必須繳納9萬元金額,才能夠換取免關的刑責,另外,犯罪所得9萬6000元也必須繳回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