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敬騰日料店續約糾紛!律師教「這招」求償、爭取搬遷期|壹蘋新聞網

蕭敬騰日料店續約糾紛!律師教「這招」求償、爭取搬遷期

綜合報導
【娛樂中心/台北報導】蕭敬騰投資的日本料理「渡邉」和房東發生續約糾紛,針對房東口頭或通訊軟體同意續約後又臨時反悔,律師指出,《民法》租約屬諾成契約,若房客能提供Line等對話紀錄證明已就租金、租期等要件達成共識,口頭約定即可能被認定有效成立;若房客選擇不主張續約,可先爭取依實際天數計租的合理搬遷期,若房東拒絕協商且要求短時間遷離,房客除可主張租約成立繼續占有外,亦可保留因信賴續約而產生的臨時倉儲或搬遷等費用憑證,依《民法》締約上過失相關規定向房東求償。
蕭敬騰(右)與友人投資的「渡邉」日本料理與房東續約破局,還收到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搬走。左為料理長渡邉信介。
蕭敬騰(右)與友人投資的「渡邉」日本料理與房東續約破局,還收到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搬走。左為料理長渡邉信介。

面對房東已經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表示同意續約,卻又臨時反悔的情況,沛然法律事務所蔡岳倫律師意見如下:

依《民法》規定,租賃契約原則上屬於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就租賃標的、租期、租金達成共識,租約就屬成立,書面契約或將契約公證對於契約的成立而言並非必要。因此,若房客能提出相關對話紀錄(例如Line對話),且內容足以證明雙方已就續約租賃標的、租金、租期、等契約重要事項達成共識,則該口頭約定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租約已有效成立(仍須依個案事實及證據綜合判斷)。

蔡岳倫律師進一步表示,假設因房東臨時改變心意,導致房客搬遷時間遭大幅壓縮,房客如果暫未主張雙方續約契約已成立,或因其他考量選擇不主張續約效力,建議可先與房東協商,爭取合理搬遷時間(依照房客合理需求而定,但不宜過長),以利完成拆除裝潢、搬遷及返還房屋等作業,如雙方協議延長使用期間,租金可協議依實際居住日數比例計算。

若房東拒絕協商,並要求房客於極短時間內遷離,房客可選擇主張租約已成立,繼續占有租賃標的,但此情況可能導致訟累,與房東間關係也必然惡化;房客亦可妥善保存因信賴房東續約表示而增加的相關支出憑證,例如臨時倉儲、搬運或裝潢拆除等費用,如個案情形符合《民法》第245條之1有關締約上過失的要件,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前述費用,至於是否成立仍應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及雙方提出的證據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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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然法律事務所蔡岳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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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房東7月17日原本已就調漲租金至每月20萬元達成共識,並答應續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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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簽約前3個小時,房仲通知稱房東要取消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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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檔日料餐廳「渡邉」位於台北東區。特勤中心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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