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房東已經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表示同意續約,卻又臨時反悔的情況,沛然法律事務所蔡岳倫律師意見如下:
依《民法》規定,租賃契約原則上屬於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就租賃標的、租期、租金達成共識,租約就屬成立,書面契約或將契約公證對於契約的成立而言並非必要。因此,若房客能提出相關對話紀錄(例如Line對話),且內容足以證明雙方已就續約租賃標的、租金、租期、等契約重要事項達成共識,則該口頭約定即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租約已有效成立(仍須依個案事實及證據綜合判斷)。
蔡岳倫律師進一步表示,假設因房東臨時改變心意,導致房客搬遷時間遭大幅壓縮,房客如果暫未主張雙方續約契約已成立,或因其他考量選擇不主張續約效力,建議可先與房東協商,爭取合理搬遷時間(依照房客合理需求而定,但不宜過長),以利完成拆除裝潢、搬遷及返還房屋等作業,如雙方協議延長使用期間,租金可協議依實際居住日數比例計算。
若房東拒絕協商,並要求房客於極短時間內遷離,房客可選擇主張租約已成立,繼續占有租賃標的,但此情況可能導致訟累,與房東間關係也必然惡化;房客亦可妥善保存因信賴房東續約表示而增加的相關支出憑證,例如臨時倉儲、搬運或裝潢拆除等費用,如個案情形符合《民法》第245條之1有關締約上過失的要件,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前述費用,至於是否成立仍應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及雙方提出的證據綜合認定。
【相關新聞】獨家|蕭敬騰「渡邉」日料店慘遇惡房東!漲租→續約前翻臉→存證信逼遷 Summer氣憤:遇到壞人(壹蘋10點強打)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一周狂吸370億盪上全球年度冠軍 《蜘蛛人:重生日》如何打敗超級英雄疲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