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表示,近年郵輪旅遊市場復甦,為保護國人搭乘以台灣為母港的郵輪消費權益,此次訂定「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115年5月13日第98次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於今(27日)由交通部公告實施。
此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範業者應完整揭露契約重要事項,包含審閱期間、航程內容、服務項目、費用及繳費時期等重要資訊;同時規範航程開始前,如旅客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另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之事由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任意變更,則應依規範之退費賠償機制辦理。
同時,考量郵輪產業實務及國際慣例,採衡平對等設計,明定旅客於航程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者,應依通知時間與出發日的間距負擔相應比例的退票費用;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導致航程取消,郵輪公司除應退還旅客已支付費用外,也須依相同的基準提供賠償。
此外,為兼顧產業實務彈性,允許業者提出有利於旅客的替代方案,得經旅客選擇並同意以替代方案取代原退費賠償機制,如未獲旅客同意,則應回歸退費賠償機制。對於因可歸責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延誤或未依約定進行,將分別建立按日或按差額計算之賠償原則,同時要求業者應於合理期間內完成退費(含賠償),若有延遲應主動即時向旅客說明延遲原因及延遲時間。
航港局另強調,此次公告規範也已明確要求業者不得於契約中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解約、求償及異議之權利,以及不得變相加價,同時規範業者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其依法應負之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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