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在Dcard工作板以「面試時虛報薪水3000,然後被要求提供薪資證明」為題發文,表示自己前一份正職月薪為3Xk,為了爭取更好的待遇,在面試時撒謊多報了3000元。原以為順利過關,結果報到通知書上明確列出必須提供最近一次的薪資證明。她擔憂若坦承撒謊會被取消錄取,但不交又怕無法完成報到手續,陷入兩難境地。
 
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討論。有職場老鳥直言「HR看多了都知道妳在幹嘛」,認為虛報薪資是誠信問題,一旦被抓包可能導致試用期不通過或直接取消聘約。有網友指出,新公司要求薪資證明除了確認求職者誠實度,更多是為了收集同業的薪資水平,「薪資是機敏資訊,妳提供後若被前東家抓到,是可以告妳的」。
 
針對原PO的困境,有職場人士分享了「避險解套」的招式。職場人士建議,可以主動連繫新公司HR,改以「勞保投保明細」作為替代方案,並以「前公司有薪資保密協議」為由婉拒提供薪資單正本。此外,也有網友教戰,若薪資證明上的數字與面試所報不符,可以辯稱是「年薪攤提」或包含「不在薪資單內的額外餐費、季獎金」,以此補足差額。
 
不過,也有另一派觀點認為,要求薪資證明的公司本身就是「雷缺」。網友表示,薪資屬於個人隱私,公司若硬性要求提供否則聘書無效,顯示企業文化過於刁難且缺乏信任感,「HR只是KPI砍價,並非由其主導,不用過度琢磨,這種公司不去也罷」。
 
事實上,求職者虛報薪資並非全無法律風險。曾任台北市勞動局局長的律師陳業鑫曾公開指出,依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陳業鑫強調,若求職者提供的薪資資訊足以影響雇主對其職能的判斷或核薪決策,一旦被發現,雇主有權在知悉後30日內合法解雇且不需給付資遣費。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11號民事判決實務,亦曾有勞工因虛報前職薪資導致溢價給薪,遭法院認定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敗訴。法律專家提醒,在資方極度重視誠信經營的環境下,任何涉及財務數據的謊言都可能成為職涯的未爆彈。

勞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之行為,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勞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所定之行為,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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