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去(2024年)共受理44件裁決申請案,其中8件由申請人自行撤回、8件在裁決委員會勸諭下和解,另有28件完成裁決,其中10件確認雇主確實涉及不當勞動行為、18件則遭駁回。今年截至11月底,裁決委員會已收訖50件案件,其中「涉及團體協約協商資格或程序爭議」的案件達12件,明顯高於過去兩年各僅5件的水準,顯示此類紛爭正顯著增加。

勞動部指出,從歷年案例分析,團體協商中最常見的四種違法情況包括

1.協商資格仍被反覆質疑:若工會資格已由地方主管機關確認,雇主就應盡速啟動協商,不得再拖延或反覆質疑。

2.逾期未提出協商對案:部分雇主雖以口頭與工會溝通會期,卻未在60日內正式提出書面對案,仍會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協商尚未完成,資方就片面實施方案:雖有雇主辯稱「為促進勞資和諧」,但若片面推動仍在協商的內容,將被視為削弱工會力量,同樣違法。

4.雙方達成共識後又被董事會否決:工會協商成本高,雇主必須派具授權代表談判;若事後以「董事會不同意」為由反悔,也會被認定違法。

勞動部強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維持勞資雙方談判力量平衡的關鍵機制。若雇主被認定違法,勞動部將依法裁罰並要求改善。若雇主的行為同時打擊到工會招募、組織或活動運作,還可能涉及工會法第35條。

勞動部呼籲,勞雇雙方在協商團體協約時應保持理性、尊重工會自主,避免任何形式的干預或壓力;若遇到談判僵局,可先運用地方政府的調解機制,加速化解爭議、讓協商重回軌道,維持穩定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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