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周惠雯是在2020年考上國家安全局,受訓期間接受「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情報工作應有之觀念與方法」等課程,知悉情報人員身分應保密不得外洩,周女卻不滿成績不合格,遭廢止受訓資格,同年10月將國安局訓練中心的主任等人本名、化名均貼上網公開。一審法官認周女素行良好,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給予減刑,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判她3年8月徒刑。
上訴後,高院維持原判,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認為,周女維持之前說法辯稱,不知道訓練中心主任、副主任為情報人員,以為他們只是負責教育訓練的人員,也不知他們的本名及化名不能講。更一審合議庭仍認定她犯《國家情報工作法》洩漏情報人員身分罪,維持3年8月刑期,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