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爸爸幫孩子買豪宅未繳贈與稅 小心遭罰2倍還要補徵
1次付清5600萬直匯賣方帳戶 期限內補申報195萬元
【記者許麗珍/台北報導】不少父母用自己的資金為孩子無償購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表示,曾有案例發現,富爸爸為了能讓未成年孩子於新北市某精華地段購屋,一次付清5600萬直接匯款至賣方帳戶,被國稅局查到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最後補申報195萬元。台北國稅局提醒若未依法於期限內申報,除補徵外,最重可罰2倍罰鍰。
富爸爸一次付清5600萬匯至賣方帳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召開記者會。台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的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表示,曾查獲未成年人甲君於114年間購買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5,600萬元,經查與其財力明顯不符,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的資金,其實由甲君的父親乙君,一次付清將5600萬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
台北國稅局指出,乙君已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該局於是通知乙君,應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之後乙君有在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台北國稅局核定乙君114年度應納贈與稅額為195萬餘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若民眾在收到通知函後,並未於10日的期限內,依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除了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初犯或情節輕微開罰0.5倍
台北國稅局表示,若以上述富爸爸乙君為例,若未在收到通知函後的10日期限內補申報,不但會被要求補徵195萬贈與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以195萬的0.5倍計算,約被處罰97.5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雖然法令規定最高開罰2倍,但會斟酌民眾的情況,只要是初犯或情節輕微,通常僅開罰0.5倍,除非惡性重大拒繳才會開罰最高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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