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契約容量5MW以上用電大戶,履行建置相當於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義務。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擬於第10條增訂第4項規定,明定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能源用戶,須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以提升能源自主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工總表示若修正案通過且門檻維持5MW以上用電大戶,估計約400多家半導體、光電、鋼鐵、石化及AI資料中心將受影響,因此彙整各產業公會意見,提供立法院修法參考。

工總提出3項建議。工總表示首先由於考量企業既有廠區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儲能及發電設備,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修正草案要求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應僅適用於擴廠或新設投資案。

其次,工總表示,目前儲能設備仍有安全疑慮,保險公司也多拒絕承保,顯示安全性及技術風險仍待克服,建議條文將「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修正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保留企業選擇彈性。

此外,工總建議除了設置設備外,也應納入「替代方案」文字,包括繳納代金、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及參與需量競價、需量反應等,提供企業更多元履行方式。

作者簡介

許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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