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新與佳峻指出,中工董事會決議剔除股東合法提名名單,明顯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兩家公司並指控,董事會成員此舉恐涉及《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若罪名成立,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
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表示,依《公司法》董事提名制度規定,持股1%以上的股東得「各自」提出不超過應選名額的候選人名單,且主管機關函釋亦明確指出,股東得分別行使提名權,提名對象是「候選人」,法律上並無「合併計算」或「以名單為單位」的依據。
今年中工股東會預計改選4名董事與3名獨立董事,股東大華建設、堡新投資與佳峻投資各自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林正疆指出,中工董事會將不同法人股東合併認定為單一提名主體,進而主張提名人數超額,但主管機關早已明確表示,即使是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各法人仍具獨立法人格,也「非為同一人」,不得任意合併認定,因此董事會的認定已明顯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
他進一步說明,「共同取得人」概念主要源自《證券交易法》及《企業併購法》的資訊揭露與監理規範,並未涉及《公司法》董事提名權的行使。中工在聲明中也坦言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提名方式,卻仍以解釋方式創設限制,顯示法律適用出現明顯錯誤。
堡新與佳峻強調,本案爭議核心並非提名人數,而是董事會是否可以逾越法律、限制股東依法享有的提名權。兩家公司認為,中工董事會的決議已嚴重侵害股東權利,也可能影響股東會選舉的合法性,甚至漠視主管機關監理,未來將依法追究董事會成員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事情起於中華工程10日晚間發布聲明表示,董事會在審查今年股東常會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格時,依據兩家外部法律事務所提出的法律意見書,認定佳峻投資、華建公司與堡新投資等股東屬於「基於同一併購目的之共同取得人」,應視為同一持股主體。
中工指出,相關股東分別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合計提名12人(含6席董事、6席獨董),已遠超過本次股東會應選的4席董事與3席獨董名額,因此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認定為違法超額提名,董事會決議全數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公司並表示,此舉是為防止濫權提名,並確保股東會選舉效力與公司治理秩序。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