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攻擊醫師事件發生在去年11月11日下午2時許,曾男到輔大醫院就醫,突然在診間掏出美工刀砍傷醫生江漢聲,警方火速趕抵現場,確認江漢聲右手腕遭刺傷、左腹部也有輕微擦傷,並當場逮捕曾男並查扣1把工刀,隨後將曾男移送新北檢。檢察官訊後認定曾男涉犯《刑法》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及違反《醫療法》等罪嫌重大,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新北簡偵結9天後火速依涉犯殺人未遂、《醫療法》等罪嫌起訴曾男。

檢方還痛批,曾男不循法定程序救濟而持刀攻擊江男,破壞司法秩序甚鉅,且利用江男問診對病患全無防備之際襲擊揮砍,手段惡劣,嚴重破壞醫病間信賴關係,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求刑7徒刑,以資懲儆。

不過,新北地院不認同,今改依傷害罪輕判曾男1年6月徒刑,判決指出,曾男去年10月底在臉書PO文,並在不詳APP軟體設定於去年11月11日17時刊登內容,再於同日假裝掛號病患身分到輔大醫院204號診間,趁江漢聲為其診察完畢洗手背對他之際,高喊「我不是來看病的,我看你不爽很久了」,並自江男身後持預藏的美工刀朝江男下半身揮砍。

這起攻擊醫師事件發生在去年11月11日下午2時許,曾男到輔大醫院就醫,突然在診間掏出美工刀砍傷醫生江漢聲,警方火速趕抵現場,確認江漢聲右手腕遭刺傷、左腹部也有輕微擦傷,並當場逮捕曾男並查扣1把工刀,隨後將曾男移送新北檢。檢察官訊後認定曾男涉犯《刑法》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及違反《醫療法》等罪嫌重大,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新北簡偵結9天後火速依涉犯殺人未遂、《醫療法》等罪嫌起訴曾男。

檢方還痛批,曾男不循法定程序救濟而持刀攻擊江男,破壞司法秩序甚鉅,且利用江男問診對病患全無防備之際襲擊揮砍,手段惡劣,嚴重破壞醫病間信賴關係,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求刑7徒刑,以資懲儆。

江漢聲手腕遭輕微劃傷。翻攝畫面
江漢聲手腕遭輕微劃傷。翻攝畫面

不過,新北地院不認同,今改依傷害罪輕判曾男1年6月徒刑,判決指出,曾男去年10月底在臉書PO文,並在不詳APP軟體設定於去年11月11日17時刊登內容,再於同日假裝掛號病患身分到輔大醫院204號診間,趁江漢聲為其診察完畢洗手背對他之際,高喊「我不是來看病的,我看你不爽很久了」,並自江男身後持預藏的美工刀朝江男下半身揮砍。

曾男見江漢聲轉身徒手抵抗,仍持續持刀攻擊,致江男右腕約6公分撕裂傷、左前臂淺裂傷、左手左腹壁擦挫傷等傷害,江男見狀趁隙逃離診間,曾男則將美工刀朝江男丟擲去,藉此妨害江男執行醫療業務。

合議庭認定,曾男觸犯《醫療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傷害罪。曾男對江漢聲傷害及妨害他執行醫療業務,為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從較重的傷害罪論處,起訴書雖認曾男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但曾男主觀上只有傷害犯意,並無殺人犯意,因此變更起訴法條為傷害罪。

合議庭審酌,曾男之前對江漢聲另案獲判無罪而心生不滿,竟不思理性溝通,就以謀求輿論關注為藉口而持刀相向,欠缺現代社會成員包容異見的基本能力,除致江漢聲受傷,更造成醫療人員心生恐慌,且其妨害江男執行醫療業務,未尊重醫事人員及醫療業務執行,對醫病關係造成不良影響,但曾男坦承犯行,至今未獲江男諒解,因此依傷害罪盼曾男1年6月徒刑,可上訴。

 

作者簡介

張欽

從事新聞工作32年,上山下海最後在壹蘋新聞網法庭中心,歷經扁案、馬英九洩密、三中案至如今的柯文哲涉貪案外,期許藉詳實報導,呈現最真實的內容讓大眾評斷,這就是記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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