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梁軒安否認性侵犯行,法官還特別在判決書中提到,梁軒安身為公司負責人,與被害人女藝人權勢不對等,卻為一己私慾而以暴力性侵被害人,犯後不僅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還企圖影響證人作證,態度惡劣。法官還強調,梁軒安審理期間無視客觀證據,始終飾詞狡辯,對司法資源造成無端浪費;就算上訴後坦承犯行,也不宜僅憑此從輕改判。
判決指出,這起性侵案發生在2023年11月7日晚間至11月8日凌晨間,梁軒安與公司員工及簽約藝人一行7、8人共同參與宣傳活動,過程中有聚餐、飲酒及社交等,被害人也一起參與且為公司簽約藝人兼梁男的私人特助。當晚,梁男當晚就對被害人肢體碰觸,被害人雖抵抗但無效。
梁男就藉口帶路將被害人帶到活動園區的民宿房間內,他一進屋就推倒被害人躺在床上,隨即脫衣,被害人當場抗拒,屢屢表明「不要」、「為什麼在這裡」、「為什麼要這樣」、「為什麼」,並以手推拒,梁男見被害人不斷反抗,憤而徒手掐勒被害人脖子,並摑掌毆打其臉部,最後以暴力壓制後性侵得逞。
被害人不堪被凌辱,案發後控告梁軒安性侵,法院審理時,梁軒安雖坦承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但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他辯稱,雙方當時交往,且為合意性行為,並未違反女方意願。他的律師也表示,梁男與女方關係親密,朋友可證,且女方當天行為正常,不僅與梁男同房,隔天還一起出遊、互動,顯然不是遭性侵的舉止。
不過,當晚出席活動的一名證人作證指出,案發隔天中午在帳篷區外看到被害人的頸部有明顯瘀青,被害人支支吾吾說,「發生不願意的事情」,之後就不願多說還哭泣;另2名證人也說,後來收到被害人傳LINE訊息或當面告知被性侵,甚至一名從事媒體產業的證人也證述,被害人曾告知遭「硬上」,語氣低落、沮喪,談及傷心處還哭泣。
法官認為,證人證詞雖為轉述,但可當情況證據,判斷被害人的心理狀態與創傷反應,梁軒安與被害人的LINE對話也顯示,被害人曾質問梁男,「那天你打我巴掌、掐我」、「你那次射進來」、「你掐我讓我PTSD變嚴重」,若屬捏造,被害人不太可能反覆質問上司,而梁男身為老闆卻未正面否認,而是閃避、沉默或傳送無關內容回應,甚至事後刪除對話紀錄。
梁軒安也找證人證稱,梁男與女方互動親密,並無異常,對2人的感情發展過程,雖能精確說到特定日期,但對發展過程卻說不出所以然,有違常情,法官後來查出該證人是依梁男傳訊指示作證,證詞難以採信。
法官根據相關卷證資料、證人證詞等所有證據,認定梁軒安為滿足私慾而對下屬女藝人暴力性侵,惡性重大,犯後又否認犯行且未被害人和解,甚至試圖影響證人證詞,態度惡劣,審酌後依強制性交罪判梁男4年10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