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軍方調查,謝姓少校與林姓女少校有不當情感關係,2020年1月16日機步234旅對謝男核定大過1次。2019年11月23日至26日,謝男與林女共宿男寢違反兩性營規;2020年3月至5月與林女違反不當情感關係、未尊重性別分際之違失行為。
軍方再分別針對謝男兩次不當行為,分別核予大過2次懲罰,因謝男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合計大過5次) ,同年7月決議核予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謝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將2020年3月至5月的2大過處分,發回更審,但2019年11月與林姓女少校共宿男寢的兩大過合法,駁回確定。十軍團在2024年重開懲罰評議會,仍認定謝男符合1年內累計滿3大過的規定,決議撤職、停止任用3年,溯及2020年7月。謝男不服,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謝男主張,2019年12月30日和林女於營外互動具有親密行為,本屬正常男女間交往之過程,當時他既非已婚狀態,林女亦為單身,無從認定行止屬於「違反不當情感關係」,亦不應成立「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情事」。
法官查出,謝姓少校與林姓女少校2019年12月30日相約於清境農場民宿跨年,遭謝妻偕同警察進門查察,謝妻並對謝男及林女提起妨害家庭告訴,謝男當時自稱「已婚」。另外,謝男主張他與妻子並無結婚真意,2022年7月已由新北地院判決他與妻子的婚姻關係不存在,因此,他與林姓女少校交往時為單身。
但法官認為,謝男是為了脫免行政責任,才訴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其與妻子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確定後,再援引該民事判決提起行政訴訟,未在第一時間就主張,顯有重大過失,認定十軍團的懲處並無違誤,駁回謝男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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