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邢玥分析,本案未來上訴後,梁軒安若仍繼續維持一審的無罪答辯,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他與對方合意性交,才有機會拚到無罪,但若沒有新事證說服法院,且認定犯行明確,要拚無罪判決的機率真的不大,退而求其次,梁軒安若要拚減刑或緩刑,除須符合《刑法》74條改判2年以下的法定要件外,還要符合實務不成文的要件,也就是認罪及獲得被害人原諒。
邢玥強調,以往的經驗,被告只需要認罪、獲被害人原諒等要件,就有很高大的機率獲得減刑或緩刑宣告,但是,近期二審實務出現,一審否認犯罪、二審改成認罪答辯,卻仍未從輕改判的傾向,她認為,長此以往將限制被告在不同審級改變答辯方向的可能性,無異於剝奪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除違反《刑法》74條立法目的外,實際上更違反三級三審制度設計及法官應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
律師廖芳萱則認為,性侵案一審判決有罪, 上訴想在拚無罪或減刑、還邢,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要跟被害人和解,再主張沒有這些事實,或者從證據上找疑點,有了這些前提,法官才有可能輕放或改判無罪。
律師徐惠珍則指出,針對性侵案件,被告坦承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後,檢方或法院會依照雙方所提證據及證人等客觀證據,判斷是否為合意或強制性交,若發生在房間內,通常會傾向被害人指控,因此,被告舉證合意性交,較不容易被法院或檢察官接受。
徐惠珍強調,本案若上訴,在證據及客觀事實不變的前提下,被告想要爭取翻盤無罪的可能性很低,若被告願意好好與被害人和解(例如賠償一筆金額),取得被害人原諒,基本上,會有減刑或爭取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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