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堅指出,本次披露之兩份影像,係由出差及旅居當地之國人於5 月16 日及5 月17 日分別於新加坡及日本錄製。新加坡之Uber App 首頁出現綠色橫幅「Need aride? Access Grab rides via Uber 」,使用者實際所叫之車輛係 Grab 車隊;日本橫濱之Grab App 則於頁面底部出現「是否查找附近車輛?試試Uber!」橫幅,點選後畫面直接跳轉至「橫濱Uber」之完整服務介面,左上角返回鍵更明白標示「Grab」字樣。
「兩款App,已經成為彼此服務的入口。」王世堅強調,這不是合作而已,已經接近平台共生。Uber 當年退出東南亞市場並非競爭失敗,而是以東南亞業務交換Grab 高達27.5% 股份,雙方早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之跨國利益共同體。「今天表面上是Grab 買 foodpanda ,背後真正受益的,會不會其實還是Uber?」針對委員揭露之跨國互相導流,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資深策略總監王瑞民以最新商業情報予以呼應。王瑞民引述路透社5 月18 日報導指出,Uber 已將其於德國Delivery Hero 之持股自原本 7% 一口氣加碼至 19.5% ,正式成為 Delivery Hero 最大單一股東,市值約17 億歐元,且尚握有可再認購5.6% 之選擇權,全部加總達25.1%。
「Delivery Hero 就是 foodpanda 的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王瑞民表示,Uber 一邊持有Grab 約 13.7% 股份,另一邊持有Delivery Hero 達25.1% (含選擇權),「這個資本鏈一旦合龍,台灣市場上的foodpanda 跟Uber Eats 之間,再講『競爭』兩個字,就是自我安慰。」王瑞民完全支持王世堅委員所提之穿透審查主張,呼籲公平會不能只看Grab 與foodpanda 兩家業者,必須看到上層Uber 對Grab、Uber 對 Delivery Hero、Delivery Hero 對 foodpanda 之完整資本鏈,依公平交易法第13 條從嚴認定,必要時依第39 條直接不予許可。
外送權益促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則自外送員實際處境聲援委員主張。蘇柏豪指出,外送員平日得以兼跑foodpanda 與 Uber Eats,本即是平台間競爭壓力下,外送員僅存之轉換空間與議價籌碼;倘Grab/Uber 於資本面實為利益共同體之事實如委員所披露為真,則合併後外送員所面對者,將不再是兩家平台之競爭關係,而係單一利益體所決定之抽成費率、派單演算法與獎金制度,外送員失去轉換選項,無從對抗。
「委員今天揭露的影像,對外送員而言不是國際新聞,而是日常勞動條件的預告。」蘇柏豪表示,外送權益促進聯盟全力支持立委王世堅要求公平會禁止本次結合之主張,並進一步呼籲勞動部於公平會審查程序中加入勞動影響評估,確保外送員權益不致因平台高度集中而遭受系統性壓縮。
王世堅總結表示,本案表面上是Grab 併購foodpanda ,實質上係Grab/Uber 跨國利益共同體之聯合插旗。公平會若僅依結合申報書上之公司名稱認定,而忽視兩家公司於全球市場之實際運作,台灣外送市場恐立刻形成「假競爭、真壟斷」,最終遭受壓榨者,將是小店家、外送員與消費者。「我不容許等到市場被吃乾抹淨後,才發現平台早已形成實質壟斷!」
王世堅國會辦公室具體訴求:第一,啟動跨國資本鏈穿透審查。公平會應就Uber 對Grab 之持股、Uber 對Delivery Hero 之持股及選擇權,乃至於Grab 與 Uber 於海外市場互相導流之事證,併同納入結合審查之事實基礎。第二,依公平交易法第13 條從嚴認定,必要時依第39 條直接禁止本次結合。本案結合所生之競爭限制,已非附加負擔所能解決。第三,請勞動部於審查程序中提交勞動影響評估。針對外送員之抽成費率、派單演算法、獎金制度等可能受結合影響之事項,主管機關應併同公平會予以審視。
「台灣的市場競爭,不能被一紙申報書給審查掉。」王世堅最後重申,一個已經在多個市場形同一體的跨國平台聯合體要進入台灣,公平會的審查責任,比任何一件普通的併購案都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