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興誠透過律師主張,翁曉玲的言論已經侵害曹興誠的名譽權,曹興誠本人沒捐款,而是以聯電董事長身分,為聯電允諾捐款給清大,根據媒體當年度報導提到,「曹、沈2人為聯電、清華一項合作正式簽約」、「這1500萬元捐款,沈君山提用部分舉辦顏晃徹通俗科學講座」、「最後為清華募得台幣1500萬元,蔚為美談」,顯見清大與聯電簽約,並由聯電提供1500萬元捐款,聯電確實有捐款。
至於曹興誠當時向沈君山說,「你不是要募款嗎?你贏了我就捐款,一個子一萬元」,曹興誠的律師表示,那是2人之間的口語對話,聯電是社團法人,清大則屬於教育部轄下機關,雙方須有定代理人才能有實際作為,曹興誠的意思是代表聯電,實際捐款也經公司內部決議,不過,曹興誠已經離開聯電,無法提出相關資料。
翁曉玲的律師認為,翁女的言論可受公評,且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相關媒體報導很清楚,曹興誠是以個人身分與沈君山對弈,並承諾捐款,曹也不否認至今他個人未支付1500萬元,此外,聯電不是曹興誠的個人公司,是五家企業共同出資,聯電並非私產,曹興誠當時身為董事長,對於董事會、股東會及全體股東都有忠誠義務,曹興誠的律師指公開發行公司替個人清償賭債,顯然有背信之虞。
翁曉玲律師還指出,翁就任立委前擔任清大通識教育中心主任,2018年至2024年任職期間就聽聞曹興誠並未支付1500萬元,發表言論前後也再向校方行政同仁確認,其說法與事實相符,曹興誠說是聯電要捐款,他就要舉證。
高院判決指出,曹興誠主張翁曉玲先後於2025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3日,在臉書發布A言論指虛構其個人承諾捐款清華大學1500萬元,該款項實係校方與聯電對弈所募得的公眾事實,誣指其無誠信,另B言論則涉及人身攻擊、扭曲隱私照片及斷章取義政治立場,翁女未盡查證義務,惡意毀損其名譽且侵害其私生活領域,因此提告要求翁曉玲移除該2篇言論,並賠償4098萬7736元。
高院合議庭認為,依歷年媒體報導及網頁資訊,多將該捐款描述為曹興誠因對弈勝負的個人承諾,一般人認知是個人允諾。又媒體報導名人捐款時常冠上職銜以提升公信力,且全文未提及曹是代表聯電或聯電基金會對弈,也沒有內部核准程序記載,無法憑職銜認其行為係代表法人所為,又因曹興誠說法前後不一,媒體報導互有出入,且聯電查無相關捐款紀錄,致該捐款是否履行仍不明。
合議庭認為,翁曉玲依公開資訊產生質疑,雖不具調查權且資訊來源具一定可信度,應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主觀上難認翁女有明知不實的惡意,審酌曹興誠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其誠信可受公評,翁女本於事實基礎所為辭鋒犀利評論,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此外,翁曉玲針對曹誠私密照片爭議及其公開回應的評論,且發表於曹興誠先行指摘翁曉玲及學術機構涉「中共滲透」、「統戰」等言論之後,其脈絡顯為防衛性與反擊性質,無法認定是以損害名譽為目的;且翁女以曹O誠公開言行、對於照片真偽說法反覆及捐款爭議為評價基礎,並揭示其評論依據供公眾辨識、自行判斷,屬對可受公評事項意見表達,縱使言語尖銳,也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合議庭總結,曹興誠的私密照爭議既經媒體披露,涉及公眾人物誠信及言行一致性,具高度公共利益,非純屬私生活領域,翁女據此評價曹的人格特質及擔任要職適格性,屬合理評論,且況曹興誠先以強烈政治語言指摘翁女,翁曉玲才以「中共代理人」等詞回擊,核屬政治言論中常見的對立性表述,社會大眾自可辨識其立場與評價性質,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也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因此,翁曉玲的言論均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並無不法侵害曹興誠名譽權,因此駁回曹興誠求償精神慰撫金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