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昨日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若出現爭議,能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的機關只有選舉委員會。政院尊重中選會認定,也希望立院盡速行使中選會人事同意權,讓中選會正常運作。
對此,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今上午於立院受訪表示,要等到委員會成立後,才有辦法去討論李貞秀的問題,因此中選會委員人事同意權通過後,才能組新的委員會,進行討論的階段。
記者追問,如果人數一直不夠,李貞秀就可以一直當立委?吳容輝強調,那就是回到《國籍法》第20條規定。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申請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程序,否則依法解職。
不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日前表示,以法律來講「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政秩序下,法律上我們根本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所規範的憲政架構。
此外,李貞秀就職前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放棄國籍證明,卻遭對岸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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