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李貞秀不服中選會作成「通知聲請人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行政行為」,未經訴願逕提行政訴訟,並認為若待本案訴訟確定,任期恐已屆滿,有急迫的危害為由,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認為,行政法院是審查行政處分違法性的最終機關,若不待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行政處分。另外,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救濟,必定要有情況緊急、沒有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就難以救濟的情形,否則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救濟的必要,應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聲請。

北高行指出,李貞秀不服中選會作成的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未循訴願程序,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停止執行處分,而逕向行政法院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作者簡介

施養正

喜歡日本偶像的運動宅,曾在Yahoo奇摩擔任特約編輯,參與過世界棒球經典賽12強棒球亞錦賽採訪工作。喜愛關注一些有趣但不一定有用的生活小知識。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鼠患嚴重?羅一鈞:漢他病毒個案未高於往年 不用過度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