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李貞秀不服中選會作成「通知聲請人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行政行為」,未經訴願逕提行政訴訟,並認為若待本案訴訟確定,任期恐已屆滿,有急迫的危害為由,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認為,行政法院是審查行政處分違法性的最終機關,若不待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行政處分。另外,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救濟,必定要有情況緊急、沒有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就難以救濟的情形,否則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救濟的必要,應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聲請。
北高行指出,李貞秀不服中選會作成的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未循訴願程序,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停止執行處分,而逕向行政法院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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