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表示,公職人員當選後就(到)職前,須符合國籍法第 20 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立法委員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如經查明立法委員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陸委會今下午舉行例行記者會,會後媒體關切,若李貞秀未於一年內提出放棄中國國籍證明,若到時候立法院長韓國瑜不解職,有無可能讓李貞秀做滿2年任期?
梁文傑表示,現在不是一年後要不要解職的問題,而是內政部已經認定,李貞秀在就職前沒有成功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李貞秀就職前應該做的事情沒有做,雖然她聲稱自己有做,但依照內政部的認定就是沒有做。既然沒有做,就不符合《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所以李貞秀這一年的立委資格都被認為有問題。「應該是從現在開始解職,沒有再等一年的問題。」
梁文傑指出,如果韓國瑜不處理,責任就在立法院。這部分補充說明,假設同樣情況發生在地方議會,解職的權力屬於議會。內政部可以告訴地方議會應將該議員解職,若議會不願意處理,例如議長不願執行,依《地方制度法》,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可以代為執行,直接將該議員解職。
梁文傑直言,但碰到立法院情況不同,內政部並不是立法院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沒有比立法院更高的權限,因此無法代為執行解職。梁重申,「解職的權力在立法院,責任也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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