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瑋發文表指出,高金素梅限制出境出海,代表檢方還是擔心高金會逃亡,還是做了強制處分,那為什麼沒有聲押?可能是因為此案已經偵辦數年,檢方已經掌握許多可靠證據,例如「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判決,裡面有許多證人咬高金素梅。
雖然越秋女最後因為選罷法無罪,但許多證人都證明快篩是高金素梅提供,而高金素梅的快篩來自中國,此部分構成反滲透法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為,否則五年以下徒刑」與醫材法62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三年以下徒刑」。
陳君瑋表示,這部分也是檢調移往國安站調查的主因,但擇期再偵辦,這中間如果有串供情形,可能還是會被檢察官聲押,另外詐領人頭助理費部分,究竟有無詐領人頭助理費用以及詐領補助款部分,也將繼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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